香港六宝合典资料大全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维护教学秩序,保障教学质量,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理教学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香港六宝合典资料大全本科教学工作基本规范》《香港六宝合典资料大全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任课教师、研究生导师、教辅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和从事教学相关工作的人员在教学、指导及教学管理活动中,违反教育教学管理规定,给教学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教学事故按性质分为教学类(包括课堂教学、实践教学及课程考核等)、研究生指导类(包括对研究生培养各环节的指导)和教学管理类(包括校级教学管理和学院<部门>教学管理)3类。
教学事故等级按其造成后果的影响程度分为重大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一般教学事故。
第二章 教学类教学事故及其等级
第四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属于重大教学事故:
(一)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的言论,散布封建迷信及淫秽内容。
(二)对学生实施体罚、辱骂或嘲笑,使学生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三)在教学活动中直接或间接向学生索贿、受贿。
(四)擅自更改教学计划,有四分之一以上的教学大纲或10学时以上的知识点未完成。
(五)因教师擅离职守或指导失误,导致学生在教学、实习、实践或实验活动中受到重伤及以上,或造成公共财产损失价值在10万元以上。
(六)试卷内容存在重大错误或遗漏,导致重考。
(七)泄露、窃取或协助窃取试题或答案。
(八)在监考过程中组织或参与考试作弊。
(九)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或擅自更改学生成绩。
第五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属于严重教学事故:
(一)擅自更改教学计划,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教学大纲或6学时以上的知识点未完成。
(二)因教师擅离职守或指导失误,导致学生在教学、实习、实践或实验活动中受到轻伤,或造成公共财产损失价值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三)上课、监考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岗10 分钟以上,无正当理由且未进行有效应急安排。
(四)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停课、缺课。
(五)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擅自找人代课、调课,严重影响教学秩序。
(六)擅自更改考试时间或地点,导致考生缺席考试。
(七)试题内容存在严重错误或遗漏,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八)人为因素导致考试推迟。
(九)监考人员漏收或遗失个别考生考试试卷,或阅卷教师丢失个别考生试卷或成绩,造成考生考试成绩缺失。
(十)学生成绩合分、登分或录入错误,产生严重影响。
(十一)指导的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在国家、湖南省的抽检中出现“存在问题毕业论文(设计)”,经调查核实确属指导教师责任。
第六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属于一般教学事故:
(一)未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授课过程中讲授与教学无关的内容,导致未完成教学大纲知识点教学,影响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
(二)因教师擅离职守或指导失误,造成公共财产损失价值在0.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三)上课、监考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岗10 分钟以内,无正当理由且未进行有效应急安排。
(四)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擅自找人代课、调课。
(五)擅自更改考试时间或地点。
(六)课堂上拨打或接听与教学无关的电话,或从事与教学无关的事情。
(七)监考人员做与监考无关的事,如玩手机、闲聊、抽烟等。
(八)监考人员对考场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不予及时处理。
(九)学生考试成绩异常且不做成绩分析报告。
(十)考试后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成绩或成绩报送有误。
(十一)未按规定要求组织实践教学,导致学生无法按要求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实习报告、课程设计和实践报告等。
第三章 研究生指导类教学事故及其等级
第七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属于重大教学事故:
(一)暗示或教唆研究生从事国家禁止的政治性活动或与研究生身份不符的活动,且造成不良影响。
(二)暗示或教唆研究生撰写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时抄袭或者作假。
第八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属于严重教学事故:
(一)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存在抄袭或数据造假等学术不端现象,并造成不良影响。
(二)无故不履行导师职责致使研究生长期得不到指导,不能正常完成培养环节,或导师未经所在培养学院和研究生院批准而擅自将指导的研究生调给他人。
(三)在研究生招生、考试、科研项目申报、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
(四)指导的学位论文在国家、湖南省组织的各级论文抽检中当年度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两篇以上或连续两个年度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1篇。
第九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属于一般教学事故:
(一)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等工作过程中有失职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
(二)研究生未按期制定培养计划、未按期进行学位论文开题或未按期进行学位论文中期答辩,经调查核实确属导师责任。
(三)学位论文开题、中期检查或答辩时,在已公示的情况下无故缺席或随意更改时间或地点。
(四)对学生的请假申请、外出调研、实验室安全教育等日常管理环节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影响。
(五)指导的学位论文在国家、湖南省组织的各级论文抽检中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1篇。
第四章 教学管理类教学事故及其等级
第十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属于重大教学事故:
(一)丢失英语四、六级等统考试题或答卷,导致学校的声誉严重受损。
(二)丢失学生答卷,导致1个班以上的学生没有成绩。
(三)擅自更改或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单等各类证书、证明等材料。
(四)为不能毕业的学生发放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
(五)学位(毕业)申请材料中出现严重违反文件规定的情况,如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没达到规定人数即作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决定、私自更改答辩委员会决定等。
第十一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属于严重教学事故:
(一)未按规定时间制定好教学执行计划,影响排课和教学任务的落实。
(二)擅自安排不具有课程任教资格的人员上课、代课;或安排不具备资格人员参加监考工作。
(三)因排课失误(调课、考试安排不合理)、教学调度不到位,造成教学场地使用冲突或教学秩序混乱。
(四)统考报名或组考出错导致考试混乱。
(五)印制试卷出错,导致整门课程考试无法进行或必须重考。
(六)丢失个别学生答卷,导致其没有成绩。
(七)未按时提供教学服务,影响正常教学活动。
(八)在奖助学金评定、转专业、学位(毕业)申请审核等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情节。
(九)对本单位所发生的重大教学事故知情不报。
第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属于一般教学事故:
(一)不按规定时间上交教学材料、学位(毕业)申请材料等,造成不良影响。
(二)在制作和发放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中出现大差错。
(三)退学处理错误、漏处理或贻误处理时间。
(四)造成档案管理混乱(含学生档案、教学档案、试卷保存、成绩管理等)。
(五)学生学位材料中出现材料缺失、环节不全等情况或在汇总过程导致学生个人信息(含毕业信息,学位信息等)错误。
(六)对本单位所发生的严重教学事故知情不报。
第五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十三条 成立香港六宝合典资料大全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学校分管教学、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副校长担任主任,教务处、研究生院、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工会等部门负责人与相关单位负责人、教师代表等作为委员,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和研究生院。
第十四条 教学事故实行督查和举报制度,全校师生都有义务和责任向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报告所发现的教学事故。教学事故被查出或举报后,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通知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查实。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简称院<部门>)成立教学事故调查小组,负责本单位教学事故的调查工作。学院教学事故调查小组组长由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长或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院长担任,成员由系主任、教师代表等组成。
第十五条 一般教学事故,由院(部门)教学事故调查小组在听取当事人申辩和调查核实情况后,填报《香港六宝合典资料大全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表》,提出处理意见,由学院分管院长或部门负责人签发《一般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并将处理结果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六条 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由院(部门)教学事故调查小组负责调查核实情况并对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学院院务会(必要时可举行扩大会)在听取调查情况汇报及当事人申辩后,确定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大小,填报《香港六宝合典资料大全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并附上有关当事人、责任人或知情人的书面报告等材料,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组织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进行审核,认定后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签发《重大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或《严重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
第六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七条 一般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通报批评,扣发事故责任人两个月基础性绩效及平时考核绩效,取消其当年年度考核评优资格。
第十八条 严重教学事故,在全校通报批评。扣发事故责任人4个月基础性绩效及平时考核绩效,取消其当年年度考核评优
资格。自事故认定之日起1年内,事故责任人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及职称等级晋升。
第十九条 重大教学事故,在全校通报批评。扣发事故责任人6个月基础性绩效及平时考核绩效,取消其两年年度考核评优资格。自事故认定之日起3年内,事故责任人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及职称等级晋升。情节特别严重者,学校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解聘。重大教学事故处理决定存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条 1年内累计发生3次一般教学事故,第3次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1年内累计发生两次严重教学事故,第2次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3 年内累计发生两次重大教学事故,学校解聘事故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1 年内严重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共计发生
3 次以上的单位,学校酌情降低其年度考核优秀比例,且年底人才培养考核为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的行为如涉及触犯党纪国法的,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凡因教学事故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的,由事故责任人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第二十三条 所有教学事故均需在教务处或研究生院、人事处备案,作为事故责任人年度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以及岗位聘任等事宜的有效依据。
第七章 教学事故处理申诉
第二十四条 若教学事故责任人、当事人、知情人、举报人或调查人等对事故处理有异议,可在收到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15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以书面方式通知申诉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诉受理之日起60日内,学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第八章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行为或事件给学校教学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由香港六宝合典资料大全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依据后果的影响程度,给予相应的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科生和研究生所有的教学、培养活动,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和人事处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香港六宝合典资料大全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长理工大教〔2015〕10号)同时废止。
附件:香港六宝合典资料大全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表
附件
香港六宝合典资料大全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表
编号: 学年第 学期
事故责任人 姓名 |
所属单位 |
记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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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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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调查 情况及处理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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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职能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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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学事故 认定委员会 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