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养管理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香港六宝合典资料大全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5年09月24日 | 点击次数:

香港六宝合典资料大全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工作管理,保证硕士生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收硕士生,旨在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三条 硕士生招生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 招生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必须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其授权单位批准。

第五条 招生对象主要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本科毕业以及具有与本科毕业同等学力的中国公民。

第六条 全国硕士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复试由学校自行组织。

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试招生依据国家统一要求,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硕士生招生的相关政策,审议硕士生录取情况,指导和监督全校硕士生招生工作。

第八条 研究生院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为:

(一)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以及湖南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必要的实施细则,并开展招生工作。

(二)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负责招生工作,并组织培训招生工作人员。

(三)根据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制定学校的分学科(类别)、专业(领域)招生方案。

(四)遴选指导教师,制定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定期开展指导教师培训。

(五)编制公布招生简章和招生专业目录。在招生简章中按相关规定公布学校各专业硕士生学费具体标准和奖助办法。

(六)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等部门的体检工作相关规定,结合学校情况,制定体检要求。

(七)按规定开展学校招生信息公开和相关解释工作。

(八)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九)审核考生报考资格。

(十)组织命题、评卷、复试、思想政治素质与道德品质考核、体检、录取等工作,并做好相应的安全保密工作。

(十一)做好考生的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十二)对入学新生思想政治、业务水平和身体健康状况等进行全面复查。

(十三)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理正当待遇。

(十四)根据考生申请,对学校有关考试招生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根据当年国家下达的研究生招生计划数,按照招生计划分配办法核定各学院招生人数。各学院根据生源情况、指导教师队伍状况等确定各专业招生计划数。

第十条 硕士生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定向就业的硕士生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就业的硕士生按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报考非定向就业硕士生录取为定向就业的,学校须严格审核定向就业合同,从严掌握。

第四章 报名

第十一条 报名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学校规定的体检要求。

(四)考生的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等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的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入学前(具体期限由学校规定)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两年(从毕业后至录取当年入学之日,下同)或两年以上,且符合以下具体业务要求之一,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1)全国自学考试完成6科(含)以上本科主干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2)成人高校专升本在读。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5.已获硕士生、博士生学历或学位。

6.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第十二条 报名参加以下专业学位全国硕士生招生考试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1.报名参加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一条中的各项要求。

(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非法学专业。

2.报名参加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一条中的各项要求。

(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获得法学第二学士学位的人员可报考)。

3.报名参加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硕士中的工程管理(代码为125601)和项目管理(代码为125602)专业学位硕士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一条中第(一)(二)(三)各项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 3 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或大学本科结业后,达到大学本科毕业同等学力并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后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相关考试招生政策同时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两个阶段。所有考生均须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逾期不再补办。

第十四条 全面审查考生报考信息,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

考生填报的报名信息与报考条件不符的,不得准予考试。网上学历(学籍)校验未通过的考生,要求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报告,否则不得准予考试。

第十五条 学校报考点接受考生咨询,办理报名手续,安排考场,组织考试。

第十六条 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

第十七条 考生报名时须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第五章 命题

第十八条 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教育部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考试大纲由教育部教育考试院统一编制或教育部指定相关机构组织编制。自命题科目的命题工作由学校自行组织,积极推进专业学位与学术学位硕士生招生考试分类命题。

第十九条 全国统一命制的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学校自命题科目试题(包括副题)、评分参考在本科目

考试启用前属国家机密级材料。

第二十条 学校自命题要按科目组成命题小组,至少应当由两名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且近期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组成,其中1人为组长。命题人员原则上应当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其中命题小组组长应当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并具有硕士生招生考试命题经验。命题小组人员名单须报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严格审核,命题小组组长要对试卷内容严格审查把关,确保命题不出差错。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1门考试科目的命题工作。命题人员要遵纪守法,信守承诺,保守秘密,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内容有关的咨询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有关的复习资料编写、出版等活动。命题人员要签订《保密责任书》,过失泄密和故意泄密行为均须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硕士生招生考试是选拔性考试,试题应能考查考生是否具备硕士生入学的基本能力和专业素质。试题要有一定区分度,难易程度适当。

第二十二条 试题不得出现政治性错误,并应当避免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由研究生院向各学院下发命题通知,各学院按通知要求成立各考试科目命题小组,开展相关命题工作。

命题小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命题工作任务,并对试题认真核对,防止差错,按要求进行密封并由命题组长提交至研究生院研究生招生管理科。研究生院负责保管、印制和寄发。

第六章 初试

第二十四条 学校初试方式分为全国统一考试和推荐免试。

推荐免试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对部分高等学校按规定推荐的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考生,经确认其免初试资格,学校直接进行复试考核的选拔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全国硕士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日期和时间由教育部公布。

第二十六条 硕士生招生初试一般设置4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业务课一和业务课二,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150分、150分。

会计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和工程管理硕士初试设置两个单元考试科目,即外国语、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满分分别为100分、200分。

第二十七条 学校硕士生招生考试的全国统考科目为思想政治理论、英语一、英语二、数学一、数学二、数学三、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法硕联考综合(法学)、经济类综合能力。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确定考试科目并使用相关试题。

第二十九条 初试每科考试时间一般为3小时,建筑设计等特殊科目考试时间最长不超过6小时。初试方式均为笔试。

第三十条 初试的组织工作按照教育部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一条 因自命题科目试卷错寄、漏寄、邮递故障等非考生本人原因而无法正常考试的考生可参加补考。

补考程序为:学校将初步审查同意补考的考生姓名、报考单位、补考科目及补考原因一一写明,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自行安排或协商有关考点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补考。各补考科目由学校命题。补考试题的形式和难易程度应与原试题相一致。

补考一般安排在考试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具体时间由学校确定。

第七章 评卷

第三十二条 学校组织自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组织管理工作参照全国统考科目评卷管理体制、办法和自命题评卷的有关要求实施。在评卷结束后,将自命题科目的成绩上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

第三十三条 评卷过程中制定的评卷细则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考生答卷(含答题纸)在成绩公布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第三十四条 考生成绩由学校在教育部规定时间内向考生公布。考生对评卷结果有异议,可以依程序申请成绩复查,具体复查办法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五条 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答卷保留1年,其电子扫描版答卷保留3年;不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答卷保留3年。

第八章复试

第三十六条 复试是硕士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复试录取办法,明确复试时间、地点、内容范围、方式,并在学校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站上公布,各学院制定并公布本学院的复试具体要求和程序。

第三十八条 拟录取的研究生考生均应参加复试。复试采取差额形式,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合格生源比例不足的,按实际合格生源人数组织复试。

第三十九条 在复试前应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以报名网上确认截止日期前所获得的文凭为准)、学历学籍认证报告、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复试时不得更改。少数民族地区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为准。

第四十条 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对复试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工商管理硕士和工程管理硕士的同等学力考生可以不加试。

第四十一条 会计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和工程管理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由学校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四十二条 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均在复试中进行,由学院自行组织,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四十三条 学校认为确有必要时,可对考生再次复试。

第四十四条 考生体检工作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由学校在考生拟录取后组织进行。

第九章 调剂

第四十五条 考生调剂基本条件:

(一)初试成绩须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二)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和调入专业的学校复试分数线。

(三)原则上,调剂考生第一志愿专业与调入专业相同相近,或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相近。

(四)报考工学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剂出本类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达到调入地区该照顾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报考非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入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符合调入地区对应的非照顾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工学照顾专业之间,按本类照顾专业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执行。

(五)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审计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在满足调入专业报考条件、且初试成绩同时符合调出专业和调入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可申请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报考其他专业的考生不得调入以上专业。

报考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得调入该专业。

第四十六条 学校通过“全国硕士生招生复试调剂服务系统”及时公布生源缺额信息及调剂要求。所有调剂考生通过教育部指定的“全国硕士生招生复试调剂服务系统”进行调剂。

第十章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第四十七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

量的重要工作环节,学校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对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四十八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充分利用《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对考生在报考时填写的考试作弊受处罚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凡有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由学校决定是否予以录取。

第四十九条 在复试时,学院安排专人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学院还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拟录取名单确定后,学院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审查其政治思想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

第十一章 录取

第五十条 录取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制定当年录取工作的具体要求。录取工作要坚持原则,既要注意不拘一格选拔人

才,又要避免降低标准,以确保录取质量。

第五十一条 各学院根据学校制定的当年硕士生录取工作规定和要求,以及学校当年下达的招生计划,依据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并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初步拟定硕士生录取名单。

第五十二条 研究生院在对各学院提出的拟录取名单进行审核后,按照教育部制定的当年录取工作规定和要求,根据教育部当年下达的招生计划,依据各学院对考生的考核情况,择优拟定录取名单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十三条 学校按国家规定对各学位点的录取工作进行检查,实施监督。录取名单必须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予以公示。

第五十四条 原则上学校非全日制硕士生招收在职定向就业人员。定向硕士生应在拟录取时签订定向培养合同。

第五十五条 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向学校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应届本科毕业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如有不符,按教育部当年文件执行)。

第五十六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对其进行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专业素质、健康状况等全面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标准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章 信息公开公示

第五十七条 学校在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上公布硕士生招生简章、招生政策和规定、招生专业目录和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简章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十八条 复试、录取阶段(含调剂,下同),提前在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布复试录取办法和各学院实施细则,各学院学科、专业招生人数,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和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

拟录取名单,由学校统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作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后,按要求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将拟录取名单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进行政策审核,并向教育部备案。最终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平台备案信息为准。未经公示及平台备案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不予学籍注册。

第五十九条 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应提供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包括联系部门、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等,保证相关渠道畅通,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申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三章 违纪处理

第六十条 对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考试工作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将考生在硕士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十二条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招生工作人员,一律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还将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第六十三条 招生工作中,严禁学校内部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举办或参与举办考试招生辅导活动,严禁学校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考试招生辅导活动场所和设施,严禁学校委托社会培训机构进行考试招生辅导培训、招生宣传和组织活动,违反规定的追究

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十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禁止在研究生招生过程中的乱收费行为,违反规定的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章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香港六宝合典资料大全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办法》(长理工大研〔2020〕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