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六宝合典资料大全研究生招生考试安全保密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切实保障我校研究生招生考试保密安全,保证研究生招生考试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工作指导规范》《湖南省国家教育考试试卷安全保密工作管理办法》等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招生考试包括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招生考试。
第三条 我校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所用试卷包含全国统一考试试卷和学校自命题试卷两类,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所用试卷全部为学校自命题试卷。
全国统一考试试卷由国家组织命题、制卷、评卷,在启用前按绝密级事项管理;自命题科目试题(包括副题)、评分参考在本科目考试启用前属国家机密级材料。评卷过程中制定的评卷细则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考生答卷(含答题纸)在成绩公布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招生考试安全
保密工作的统筹领导和组织管理,制定完善规章制度,明确保密责任,负有自命题安全保密工作领导责任,领导小组组长为第一责任人。所有涉密人员均须签订保密责任书。
第五条 研究生院负责学校自命题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所有保密工作接受学校保密委员会的监督。
第六条 学院招生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研究生招生考试保密工作,由行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
第三章 试卷保密室
第七条 试卷保密室的建设须符合上级部门有关要求,在通过检查验收、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 试卷保密室须设在楼房第二层以上,房间须是钢混(或者砖混)结构的套间,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鼠等功能,配备防盗门、铁窗、密码保险柜,套间的外屋供值班巡逻人员使用,内屋用于存放试卷,内外屋之间须安装防盗门,应当保证外屋可观察到内屋情况。密码保险柜数量以能够满足分科存放全部试卷为准。
试卷保密室应当配备防盗报警和视频监控设备(试卷保密室须安装两个以上摄像头,确保监控、录像全方位、无死角),并保证设备在试卷保密室使用期间一直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九条 试卷保密室和保密柜在非试卷保存期间一般不应另作他用。如确需另作他用时,在下次启用前须更换门锁和密码保险柜锁,且密码保险柜须更换密码。
第十条 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试卷保密室,相关人员进入试卷保密室均需接受全程监督,并实行严格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在国家命题试卷保存期间,试卷保密室应按规定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并应当有详细值班记录。
第十二条 试卷保密室负责人和值班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安全保密教育,学习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熟悉试卷的收发要求和手续。每次进行接收、分拣、分发等工作时,须逐袋清点,数量符合要求后办理相关手续。应当特别注意对备用试卷袋的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试卷保密室使用期间发生全国命题试卷泄密、被盗、损毁、涂改等重大事件,应立即报告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公安和安全保密部门,并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防止扩散。学校自命题试卷发生泄密、被盗、损毁、涂改等重大事件,应立即报告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并立即采取措施,稳妥处理,同时上报湖南省教育考试院。
第十四条 对漏封、破损或者其他影响正常考试的试卷,试卷保密室负责人须报告湖南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负责人,经批准后,指定专人(两人以上)进行技术处理,并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对接触外漏试题内容的人员应当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 试卷保密室负责人和值班巡逻人员不执行本办
法,发生试卷泄密、被盗、损毁、涂改等重大事故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四章 命题和审题
第十六条 研究生院根据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各学院下发命题通知。各学院按通知要求成立各考试科目命题小组,严格按照学校当年招生专业目录公布的考试科目进行命题,一般应按一级学科命题。
第十七条 命题小组应当至少由两位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且近期承担教学工作的命题人员组成,其中1位为组长。命题人员原则上应当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其中命题小组组长应当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并具有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命题经验。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1门考试科目的命题工作。
第十八条 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为选拔性考试。试题应能测试考生是否具备研究生入学的基本条件,主要测验考生对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程度以及运用所学理论解决问题的能力。试题须具有一定区分度,难易程度适当。命题小组按照学科专业特点,合理设计题型、题量和试题难度,保证择优选拔所需的信度、效度和区分度。
第十九条 试题表述不得出现政治性和科学性错误,题意清晰明确,文字准确简练,应避免出现引起考生误解和学术界尚有
争议的问题。
第二十条 命题名单由各学院招生工作小组掌握,不得泄露。
第二十一条 命题人员要遵纪守法、信守承诺、保守秘密,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内容有关的咨询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有关的复习资料编写、出版等活动,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试题的内容和命题工作情况。命题人员要签订保密责任书,过失泄密和故意泄密行为均须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命题应当在学校安排的命题室,采取集中命题、封闭管理。命题工作要在符合保密要求的专用计算机上完成,命题人员不得保留试题副本;命题结束后须立即销毁与试题有关的草稿纸(含电子文本)等材料;严禁在规定命题室之外、公用计算机或服务器上进行命题工作;不得将试题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通过互联网传递。
第二十三条 命题小组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命题工作任务,并对试题认真核对,防止差错,在复审无误后按要求进行密封并由命题组长亲自提交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应检验命题信封密封是否完整,是否有损伤痕迹,若发现异常情况应询问命题组长并妥善处理。
第二十四条 试题应当写明答题要求,按流水号顺序编排,并注明每道题的分值。命题中应当注意考务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必要的原始数据、图表和资料须在试题中提供。如需使用计算器
或其他特殊用具,应当提前向研究生院报备,由研究生院统一上报教育部招生信息系统,否则一律视为不需要,考生将无法带入考场。
第二十五条 采取4轮审题机制,确保试题质量。第1轮,命题小组的命题老师通过试做、试答等方式对试卷进行认真审查,防止出现差错;第2轮,研究生院对命题老师提交的试卷进行第1次形式审查;第3轮,学院招生工作小组安排相关学科专家对试卷内容和形式进行复审;第4轮,研究生院在印制样卷时进行第2次形式审查。
第二十六条 审题包括内容审核和形式审核。内容审核重点对试题内容的政治性、正确性、准确性、规范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形式审核重点对试卷的科目名称代码、题号、题分和总分等进行审核。审查试卷须按规定时间在规定地点进行,并有专人现场监督,同时进行监控录像。
第五章 试卷交接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院指定两位试卷专管员负责自命题试卷管理。试卷专管员为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的研究生院正式在职人员。
第二十八条 命题小组成员将审核后的密封试题提交至研究生院试卷保密室,在保密和监控环境下与试卷专管员完成交接
手续,试题直接锁进试卷保密室保险柜。
第六章 试卷印制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院选派保密意识强、政治素质高的正式在职人员负责印制试卷。自命题试卷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场所集中印制。工作场所封闭,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三十条 经审核无误的试卷方可进行印制。自命题科目只印试卷,答题纸由报考点统一提供。自命题试卷应当印制,严禁手写。
第三十一条 严格按照使用份数印制试卷。制卷全过程要有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定的专人进行监印。制卷过程中产生的废卷、底版等应及时销毁。印制好的试卷须及时放进试卷保密室保险柜保存。
第三十二条 学校可委托有保密资质的印刷厂印制试卷,并签订相关协议。研究生院安排专人将样卷送至保密印刷厂,安排专人监督和协调试卷印制工作,明确试题信封和分装等要求。
第七章 封装
第三十三条 学校可委托试卷印刷厂完成试卷分装工作。若由学校印制和分装,研究生院应当选派保密意识强、政治素质高
的正式在职人员负责试卷封装工作。自命题试卷要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场所集中封装。工作场所封闭,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三十四条 试卷封装采取1份1袋。试卷袋(小信封)须 按照《全国研究生招生考试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试卷袋标准样式》印制。试卷按考试科目分别装入小信封内,并按规定在封面上注 明考生姓名、考生编号、考试科目名称(代码)、考试时间、报考单位、报考点名称等内容。试卷袋(小信封)内仅封装试卷,不得装入答题纸和草稿纸等;答题纸和草稿纸由各考点统一提供。
第三十五条 对已装入试卷的试卷袋(小信封),密封前,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要指定专人进行抽检,发现有错装、漏装或错印、漏印、字迹不清等情况的,要立即纠正,做好记录。发现重大问题的,要及时报告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抽检合格后方可密封。
第三十六条 对同一报考点的试卷袋(小信封),招生单位须按考试单元分别捆扎(按考生编号排序),连同《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考生情况汇总表》一并装入邮包(大信封)。
第三十七条 在封装过程中要有专人监督,认真清点、核对,严防错装、漏装。封装好的试卷要按保密要求保管。
第三十八条 制卷期间不得携带任何通讯设备和电脑、电子设备进入制卷场地,制卷期间禁止与外界联系。所有工作人员应接受相关的安全保密知识和思想政治教育,并确保没有直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参加当次考试。
第八章 试卷的接收和寄送
第三十九条 国家命题试卷由研究生院安排专人、专车接收。试卷接收人员须在3人以上,并有保卫、公安(或武警)人员参与。
第四十条 试卷接收人员在接收现场须逐袋清点试卷种类、数量,核对是否与原定数目相符,并检查备用试卷袋,确认无误后办理相关手续,并将试卷打包专车运回。试卷在专车上须放置妥当。专车在途中不得无故停留或另作他用,应直接驶回学校,做到人不离卷、卷不离人。试卷运达后立即进入学校试卷保密室,工作人员须再次对试卷的种类和数量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放入保密柜存放。若试卷科目或数目有误,须立即报告湖南省教育考试院。
第四十一条 我校报考点在接收到校外招生单位以机要方式寄送的自命题邮包后,应当及时将机要邮包送至试卷保密室,安排专人(两人以上)核对试卷袋(小信封)标签信息与《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考生情况汇总表》是否相符,确认无误后及时存放试卷保密室。若有差错,应及时与校外招生单位联系解决。
第四十二条 我校自命题试卷须在规定时间按实际科目和数目要求寄送全国相关报考点。邮寄考试试卷须使用标有相应密级的专用信封,要签密封章,通过机要邮局邮寄。所有寄送试卷须严格登记备案。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院要按机要寄送要求及时在“中国研究
生招生信息网”管理平台填写试卷邮寄地址并上报主管部门。
第四十四条 外校招生单位若未在规定时间寄达试卷,我校报考点应及时催要。
第四十五条 我校报考点应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按考场编排整理分发试卷。
第四十六条 考后及时回收试卷。我校报考点应当在全部考试结束后3天内将自命题试卷寄回各招生单位,须将同一招生单位同一考试单元的自命题(含缺考考生)试卷袋(小信封)集中捆扎,与《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考生情况汇总表》一并装入邮包(大信封)寄送回招生单位。
第四十七条 全国各考点在考试结束后将自命题试卷寄回学校,研究生院安排专人接收。交接过程要严格执行机要保密管理制度和机要收发手续,认真清点,详细记录各报考点寄达的机要数量、编号以及机要袋密封情况。
第四十八条 寄送回的试卷应当及时送至装有视频监控的试卷保密室保存。考生答卷在集中整理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拆封。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院在收到报考点寄送回的试卷机要邮件后,应当及时送至装有视频监控的试卷保密室保存。考生答卷在集中整理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拆封。
第九章 考试
第五十条 严格按教育部和湖南省教育考试院要求完成本
考点的考试考务工作,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按考场编排整理分发试卷,须保证考生考试科目与试卷袋(小信封)准确无误。
第五十一条 考试期间,须在规定时间由各钥匙掌管人分别开启试卷保密室和密码保险柜,按考试单元进行试卷分发工作。试卷分发结束后应关闭试卷保密室和密码保险柜。
第五十二条 监考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和地点领取试卷,清点无误并检查试卷袋无破损后签字确认,然后直接送达考场。监考人员须严格按照考场指令和工作程序要求拆封、分发试卷。
第五十三条 监考人员在分发试卷时若发现有试卷密封破损情况应及时报告考场办公室。考场办公室应根据考试工作程序立即进行处理。
第五十四条 监考人员可对试卷字迹模糊、缺页、或分发错误按程序处置,不得对试卷内容作任何提示或解释。
第五十五条 监考人员在各科考试结束后,应将所有考生(包括缺考考生)的试卷、答卷纸(答题卡)、草稿纸收回,清点无误后立即交回指定地点,经现场工作人员再次清点核实无误后签字确认,并按规定进行密封处理。
第五十六条 考试期间研究生院须安排专人值班,自命题科目命题老师应保证通讯畅通,及时解决各种突发状况。
第五十七条 考生答卷及试卷应及时存入试卷保密室密码保险柜。
第十章 答卷整理
第五十八条 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集中进行答卷整理工作,并进行全程视频监控。整理时至少3人同时在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五十九条 研究生院要安排专人(至少两人),核对考生答卷袋与《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考生情况汇总表》记录的信息是否相符。如有差错,应当有两人以上书面记录,并立即与相关报考点联系核实,查明情况,同时将机要邮件信封、包装袋、纸箱等材料妥善保管,以便核查。如遇答卷遗失等情况,要在第一时间报告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
第六十条 考生答卷袋拆封后,应当检查答题纸上的考生编号和考生姓名是否与答卷袋上的一致,有无漏写、错写。如有上述情况,应当作详细记录,答题纸、答卷袋封面须复印备查,再由专人(两人以上)用红色字迹笔补上或者改正。复印件上同时标注出补、改处。
第六十一条 考生如有加页,应当与答题纸一并装订。考生答卷袋中的试卷要放在原答卷袋中留存,以便查找。答卷袋按序存放,保存至初试成绩公布后1个月。
第六十二条 缺考试卷袋不得拆封,并须有专人多遍检查缺考试卷袋封口是否完好无损,确保与缺考考生清单核对无误。
第六十三条 答卷整理工作人员不得带包进入答卷整理场所。任何人不得擅自查阅考生答卷,不得擅自将答卷带出答卷整
理场所。答卷整理场所内严禁吸烟,答卷整理桌面严禁摆放水杯等无关物品,注意防火、防水、防盗、防破损。
第十一章 评卷
第六十四条 研究生院根据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各学院下发评卷通知,学院按通知要求成立各考试科目评卷小组,开展相关评卷工作。
第六十五条 评卷小组应当以原命题小组成员为基础,由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较高、遵纪守法、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卷工作的人员组成,遴选其中1位为组长。
第六十六条 评卷小组名单由各学院招生工作小组掌握,不得泄露。
第六十七条 评卷工作应采取集中评阅、封闭管理。评卷小组须在招生单位统一安排的场所,在规定时间内集中评卷,并按时完成评卷工作。评卷前要分科清点好答卷、密封答卷封面的考生姓名、编号等信息,并编写密号。评卷原则上应当分题到人,流水作业。评卷场所应安排视频监控和录像。评卷小组不得泄露评卷进展和有关情况,以及未正式公布的考生信息、考试信息、评卷信息等。
第六十八条 评卷工作应当按照试评、制定评卷细则、评阅、复核、登分、核对、统计分析的程序进行。评卷小组随机抽取答卷,按照评分参考进行集体试评,经集体研究掌握统一尺度后形
成评卷细则,评卷教师根据评卷细则进行评阅。同时,评卷小组要组织专人(两人以上)进行复核,对复核后的试卷进行成绩核算、登录、核对,对登录并核对无误后的成绩,任何人不得改动。评卷工作结束后,评卷小组要及时对本考试科目考生成绩进行统计分析,对试题的题量、题型、难易程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写出书面意见,以便改进。
第六十九条 评卷过程中,遇有雷同、笔迹前后不一、在密封线外写有考生姓名、考号或者标记等异常情况,应当先评卷,同时进行详细记载,及时报告评卷组长,由组长召集会议集体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告研究生院,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湖南省教育考试院。
第七十条 评卷人员名单、评卷时间、评卷地点、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生成绩(招生单位统一公布前)对外保密。评卷人员不得对外透漏评卷情况,不得涂改考生答卷和成绩,不得查阅考生成绩,不得将试卷带出评卷室,不得翻阅他人评阅或者复核的试卷。非评卷人员不得进入评卷室。所有答卷均要密封评卷,任何人不得擅自启封答卷。
第七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科目答卷由研究生院负责保存,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质答卷保存期限为考试结束后1年,电子扫描版答卷保存期限为考试结束后3年。不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质答卷保存期限为考试结束后3年。
第七十二条 做好计算机房、计算机硬件设备的安全和维护工作,防止黑客恶意攻击或者自然灾害的损害,保证数据的安全。
在考生成绩正式公布之前,学校命题试卷的成绩实行专人专管和备份制度,任何人不得对外泄露,不得存放在与网络连接的计算机存储器内。
第十二章 成绩公布
第七十三条 学校按湖南省教育考试院规定向考生公布成绩。公布成绩前,学校应当采取多种措施校验考生成绩,确保成绩准确无误。考生如对本人成绩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按有关程序向学校申请复核。学校组织专人按照规定进行认真复核,复核过程中如发现错误的,应当出具修改报告(加盖公章),连同试卷及相关材料(经评卷小组组长、相关学院评卷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签字)一并报湖南省教育考试院,经确认批准后方可更正成绩。未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不得接受考分查询或擅自公开考试分数。
第十三章 安全保密
第七十四条 学校和学院对所有参与命题、审核、制卷、抽检、封装、寄发、接收、回收、整理、评卷等相关人员都要严格选派,须是政治可靠、坚持原则、品行端正、遵纪守法、责任心强、业务熟悉、身体健康且当年无直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报考本单位硕士研究生的正式在职人员。要切实加强自命题工作人员教
育培训,使其明确安全保密责任和义务,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上岗。
第七十五条 试卷、答卷交接环节要做到手续严密、无误,实现“无缝衔接”,要建立台账记录制度,各环节交接过程均有文字记录,做到有据可查、责任可究。评卷期间,要指定专人(两人以上)认真做好答卷的收发、运转和保管工作。当天评卷结束后,答卷要立即收回,集中保管。
第七十六条 一旦发生试题试卷失密和泄密、试卷错装和错印、错寄和漏寄等事件,研究生院须立即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影响范围,迅速调查,妥善处置,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教育部相关部门。
第七十七条 自命题工作所涉及的命题、审题、评卷、复核等工作人员在工作涉及过程中有违规违纪现象的,一经查实将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章附 则
第七十八条 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工作管理及应急响应系统”中发现由招生单位自查、报考点反馈的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科目试卷错误,学校将根据其影响程度扣减相关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取消自命题权限、暂停专业招生等。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之处,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八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香港六宝合典资料大全研究生招生考试安全保密工作管理规定》(长理工大研〔2020〕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