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六宝合典资料大全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和《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分类发展的意见》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研究生导师)是指符合我校有关规定,经个人申请,通过相关程序审核获批的具有招收、培养研究生资格的教师工作岗位。根据指导对象的不同,分为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分别简称博士研究生导师和硕士研究生导师)两个层次。
第三条 研究生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对研究生思想品德、科学伦理应起到示范和教育作用。
第四条 学校实行新增研究生导师资格遴选与研究生导师年度招生资格审核,强化与招生、培养工作紧密衔接的岗位意识,实现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优化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获得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不作为延迟退休的依据。
第五条 研究生导师的选聘坚持立德树人标准,将人才培养中心任务落到实处,加强对申请人师德师风考评,遵循有利于加强和促进学科整体布局、学位点建设和发展、学科间协同创新和交叉融合,以及有利于培养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质量、高层次专门人才原则。
第六条 原则上不接受非本校全职在岗人员申请学校研究生导师资格。确因学科发展需要,学校名誉教授或者客座教授等特聘人员,可聘任为学校博士研究生导师或硕士研究生导师。学校特聘人员获聘研究生导师后原则上不单独指导研究生,应和招生学院的研究生导师一起联合培养指导,其具体指导研究生数量由各学院根据其科研项目类别、经费进行综合考虑。
第二章 新增博士研究生导师遴选
第七条 本校全职在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或具有博士学位、科研能力特别突出(申报当年一般应有主持在研的国家级课题)的全职在岗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均可申请新增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
第八条 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过硬,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师德师风高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爱岗敬业,谨遵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未出现违反师德师风和学术不端的行为。
(二)年龄要求
1.正高级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 56 周岁,副高级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中级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截至申请审核当年的8月31 日,下同)。
2.聘期内的两院院士可不受年龄限制。
(三)能履行研究生导师职责,有充裕的时间和精力指导培养博士研究生,能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自愿为研究生提供科研助研津贴。
1.一般应有独立培养硕士研究生或在国内外协助指导过博士研究生的经验。
2.一般应承担过或正在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能为博士研究生开出优质课程。
3.至少熟练掌握1门外国语,能较好地进行国际学术交流。
(四)有丰富的科研经验、深厚的学术造诣、突出的科研成果,正在主持承担高水平科研项目,在账科研经费充足。
1.近两年主持的科研项目在我校计财处的科研经费达到以下标准。
各学科门类新增博士研究生导师遴选资格科研经费基本标准
单位:万元
正高 |
副高 |
中级 |
||||
近两年 平均进 校经费 |
其中: 当年在账省部 级及以上纵向经费不低于 |
近两年 平均进 校经费 |
其中: 当年在账省部 级及以上纵向经费不低于 |
近两年 平均进 校经费 |
其中: 当年在账省部级 及以上纵向经费 不低于 |
|
工学 |
50 |
30 |
75 |
45 |
100 |
60 |
正高 |
副高 |
中级 |
||||
近两年 平均进 校经费 |
其中: 当年在账省部 级及以上纵向经费不低于 |
近两年 平均进 校经费 |
其中: 当年在账省部 级及以上纵向经费不低于 |
近两年 平均进 校经费 |
其中: 当年在账省部级 及以上纵向经费 不低于 |
|
理学(其他) |
30 |
18 |
45 |
27 |
60 |
36 |
理学(数学) |
18 |
27 |
36 |
|||
人文社会科学 学科 |
25 |
15 |
38 |
23 |
50 |
30 |
注:理学(数学)学科申请新增博士研究生导师可不考虑“近两年平均进校经费”指标,但申报当年度须有主持在研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或军委科技项目以上的国家级科研项目。
2.目前正在主持国家级或省部级重大、重点科研课题,或适合指导博士研究生的重大横向课题,且近5年内至少取得下列之一的学术成果: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指导的硕士研究生须为第一作者)身份发表一定数量的高水平学术论文或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
(2)主持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成果奖励。
(3)主持获得具有较高水平的技术成果、发明创造,产生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九条 跨学科、跨学院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审批
跨学科是指跨一级学科,即在两个及以上一级学科同时申请。跨学院是指在甲学院工作,申请跨入乙学院。学校鼓励学科交叉,允许教师跨学科、跨学院申请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不是博士研究生招生学院或本学院无相应博士授权学科专业的教师只能跨学院申请。具体要求如下:
(一)每位研究生导师跨学科、跨学院均不得超过两个。
(二)必须征得所跨学科、学院的同意,且符合所跨学科、学院的博士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件。跨学院申请审批的博士研究生导师原则上不单独指导博士研究生,应和博士研究生招生学院的研究生导师一起联合培养指导。
第十条 遴选程序
(一)研究生院发布新增博士研究生导师遴选工作通知,拟申报研究生导师填写《香港六宝合典资料大全新增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附件1),并上交拟招生学科所在学院。
(二)学院根据学校遴选工作通知以及本学院学科特点,从工作态度、德才表现、学术水平、科研条件、培养成效等方面制定不低于学校要求的新增博士研究生导师遴选办法和遴选标准,并组织遴选工作。
(三)学院将审核通过人员名单公示3个工作日后提交研究生院,经研究生院会同人事处、科技处、社科处、计财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复核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并公布结果。
第十一条 通过遴选新增的博士研究生导师,其招生资格审核通过后,方可获得下年度博士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
第十二条 新增博士学位授权点的第一学术带头人可直接认定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
第三章 博士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博士研究生导师年度招生资格审核制
度。拟在下年度招收博士研究生的指导教师均需申请参加招生资格审核,审核通过者列入下年度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第十四条 基本条件
(一)本校原已聘任在岗的博士研究生导师。
(二)年龄一般不超过56周岁,能完整指导1届博士研究生。
(三)培养博士研究生的经费充足。每申请招收1名博士研究生,研究生导师本人在招生资格审核前,人文社会科学学科在账经费不少于6万元、理学学科在账经费不少于10万元、工学学科在账经费不少于15万元。
(四)目前正在主持省部级以上纵向科研课题,或适合指导博士研究生的重要横向课题。且近5年内至少取得下列之一的学术成果: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指导的硕士研究生须为第一作者)身份发表一定数量的高水平学术论文或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
2.主持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成果奖励。
3.主持获得具有较高水平的技术成果、发明创造,产生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十五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学院招生学科专业特点,从德才表现、学术水平、科研条件、培养成效等方面制定不低于学校审核条件的博士研究生导师年度招生资格审核条件及工作实施细则,对近5年承担的科研项目、经费数量以及取得的学术成果要求(论文、专利、专著、获奖等)作出具体规定,对研究生导师的履行职责程度和指导培养成效进行考核与评价,招生资格审核
条件及实施细则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后公布。
第十六条审核程序
(一)研究生院发布博士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通知,已聘博士研究生导师填写《香港六宝合典资料大全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申请表》(附件2),并上交拟招生学科所在学院。
(二)学院依据本学院的博士研究生导师年度招生资格审核条件和工作实施细则对申请人的各项条件进行核查,加强对申请人政治表现、师德师风、学术诚信等方面进行考核,实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跨学科、学院的博士研究生导师应参加所跨学科、学院年度招生资格审核,满足所跨学科、学院的博士研究生导师年度招生资格。
(三)学院将审核通过人员名单公示3个工作日后提交研究生院,经研究生院会同人事处、科技处、社科处、计财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复核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并公布结果。
第十七条 招生指标及经费资助量化指标
(一)首次招生的博士研究生导师只允许招收1名学术型和
1名专业型博士研究生,其余的博士研究生导师每年可招收1~3名学术型博士研究生和1~3名专业型博士研究生,原则上每年度招收的学术型和专业型博士研究生总数不能超过5人。
(二)每位博士研究生导师在籍学术型和专业型博士研究生总数一般分别不得超过15人,否则将酌减博士研究生招生人数,直至暂停招生资格。
(三)博士研究生导师每招收1名博士生,需提供一定经费,
用于发放全脱产博士生科研津贴。
第四章 新增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
第十八条 本校全职在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或具有博士学位、科研能力突出的全职在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均可申请新增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
第十九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具有较高的道德情操和严谨的治学态度。
(二)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能完整指导1届硕士研究生。
(三)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充足的科研经费,有从事或指导科学研究工作的经验和稳定的研究方向,目前正在主持厅局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或适合指导硕士研究生的横向科研项目。申请遴选时,原则上在账科研经费工学学科要达到5万元以上、理学学科达到3万元以上、其他学科达到1万元以上,且近5年内至少取得下列之一的学术成果: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协助指导的硕士研究生须为第一作者)身份发表一定数量的高水平学术论文或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
2.作为主要团队成员参与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成果奖励。
3.主持获得具有较高水平的技术成果、发明创造,产生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四)一般应有协助指导硕士研究生的经历,有协助本人指导硕士研究生的学术队伍。
第二十条 遴选程序
(一)研究生院发布新增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工作通知,拟申报研究生导师填写《香港六宝合典资料大全新增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附件3),并上交拟招生学科所在学院。
(二)学院可根据学校遴选工作通知以及本学院学科特点,从工作态度、德才表现、学术水平、科研条件、培养成效等方面制定不低于学校要求的新增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办法,并组织遴选工作。
(三)学院将审核通过人员名单公示3个工作日后提交研究生院,经研究生院会同人事处、科技处、社科处、计财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复核后,报学校审定并公布结果。
第五章 硕士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硕士研究生导师年度招生资格审核制度,拟在下年度招收硕士研究生的研究生导师均须申请参加年度招生资格审核,审核通过者方可招收硕士研究生。
第二十二条 基本条件
(一)本校原已聘任在岗的硕士研究生导师。
(二)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
策法规,具有较高的道德情操和严谨的治学态度。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能完整指导1届硕士研究生。
(四)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充足的科研经费,有从事或指导科学研究工作的经验和稳定的研究方向,有在研的纵(横)向项目。申请审核时,在账科研经费工学学科达到5万元以上、理学学科达到3万元以上、其他学科达到1万元以上,且近5年内至少取得下列之一的学术成果: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协助指导的硕士研究生须为第一作者)身份发表一定数量的高水平学术论文或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
2.作为主要团队成员参与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成果奖励。
3.主持获得具有较高水平的技术成果、发明创造,产生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二十三条 学院根据硕士研究生导师岗位基本要求,结合学科特点、岗位需求等方面制定不低于学校审核条件的硕士研究生导师年度招生资格审核条件及工作实施细则,明确首次招生和继续招生的硕士研究生导师的学术成果及其他要求,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审核程序
(一)研究生院发布硕士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通知,拟申请研究生导师填写《香港六宝合典资料大全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申请表》(附件4),并上交拟招生学科所在学院。
(二)学院组织硕士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依据本单位的硕士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条件和实施细则对申请人的各项条件进行核查,加强对申请人政治表现、师德师风、学术诚信等方面进行考核,实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
(三)学院将通过审核者的名单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交研究生院审核。经研究生院会同人事处、科技处、社科处、计财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复核后,报学校审定并公布结果。
第二十五条 硕士研究生副导师原则上须具有博士学位,由硕士研究生导师提名推荐,学院审批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六条 招生指标
首次招生的硕士研究生导师原则上只允许招收1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1名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职称为教授的硕士研究生导师每年招收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原则上分别不得多于5名,副教授分别不得多于3名。教授指导的在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总数一般不得超过15人,副教授一般不得超过9人,否则将酌减硕士研究生招生人数,直至暂停招生资格。
第二十七条 通过遴选新增的硕士研究生导师,其招生资格审核通过后,可获得下年度硕士研究生招生资格。
第六章 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
第二十八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行双导师制,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学院须选聘一定数量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
(以下简称专业学位校外导师),和校内研究生导师一起做好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课程、工程实践和学位论文的指导工作。
第二十九条 基本条件
(一)专业学位校外导师应具备过硬政治素质与高尚师德师风,年龄一般不得超过57周岁,身体健康,有热情参与指导研究生,能切实履行实际培养、指导研究生的责任。
(二)在大中型企业或行业主管部门、大型工程项目担任技术或管理负责人、骨干,掌握某一专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有较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较强的解决生产实际问题能力,能承担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或能为专业学位研究生开设讲座。
(三)了解本学科发展的最新成果和动向,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并在高水平学术期刊或学术会议上发表过学术论文,或获得过省部级以上奖励等。
第三十条 博士专业学位校外导师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行业内有广泛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具有博士学位,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在相关专业领域作出突出成就或贡献。
第三十一条 硕士专业学位校外导师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行业内有广泛的知名度和
影响力。
(二)具有博士学位,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在相关专业领域作出突出成就或贡献。
第三十二条 人选推荐
专业学位校外导师主要依托学校建立的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进行遴选,或由校内研究生导师根据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建设发展需要进行推荐。
第三十三条审核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填写《香港六宝合典资料大全新增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申请表》(附件5)或《香港六宝合典资料大全新增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申请表》(附件6),向相关学院报送申报材料。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专业学位校外导师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核和认定,并将结果报研究生院复核。
(三)研究生院复核及公布。研究生院将复核通过的专业学位校外导师名单报学校审定,审定通过的专业学位校外导师名单在研究生院网站公布。
第三十四条 聘任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聘期届满如需续聘,需再次办理申请手续。
第三十五条 专业学位校外导师的职责与义务
(一)与校内研究生导师合作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共同负责为专业学位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及工程专业实践创造必要的条
件,包括提供工程资料、实验场地、仪器设备、专业实践经费等。
(二)参加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质量监督(包括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答辩等)与学位申请全过程的指导工作。
(三)为相关专业领域的研究生开设有关实践类课程,或作行业发展前言讲座、专题讲座。
(四)为学校制定研究生专业学位授予标准、培养方案以及优化课程体系、培养环节等方面建言献策。
第七章 研究生导师的岗位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接受其研究生导师遴选资格审批申请:
(一)在课堂或其他培养研究生的公共场合公开攻击、肆意歪曲国家宪法、党的基本路线和四项基本原则;暗示或教唆研究生从事国家禁止的政治性活动或与研究生身份不符的活动,且造成不良影响者。
(二)严重违犯校纪校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法律制裁者。
(三)因重大教学、科研或其他工作事故受学校行政处分未撤销者。
(四)违反师德规范,或在科研中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者。
(五)弄虚作假,虚报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者。
(六)被解除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者,擅自脱离工作岗位1年及以上者。
(七)其他不适宜遴选为研究生导师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接受其下年度招生资格审核申请:
(一)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在学期间发生严重违法乱纪等事件负有重要责任者。所指导的研究生在科研中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学位论文存在严重抄袭现象,研究生导师失察并造成不良影响者。
(二)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过程中有严重失职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者。
(三)在研究生招生、考试、科研、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者。
(四)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在上级部门组织的论文抽检中或学校组织答辩后的论文抽检中被评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者。
(五)所指导研究生在校级学位论文答辩前抽检中连续两年出现1份“不合格”意见或1年中出现两份及以上“不合格”意见者。
(六)所指导在读研究生中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人数较多者。
(七)其他不适宜履行研究生导师职责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对于不能履行研究生导师职责,疏于指导和管
理,不执行研究生培养有关规章制度或有学术不端等行为的研究生导师,学校将视其情节、影响程度和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及相应的处罚,包括减少招生计划、暂停招生、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等。暂停招生者,两年后若其具备条件可重新申请招生资格审核;被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者,其原指导的研究生由所在学院委派本学科其他研究生导师进行指导。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导师调离学校的,下一年度,其指导的研究生原则上由所在学院重新安排研究生导师进行指导。若拟继续担任研究生导师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审核。
第四十条已办理完退休手续且未被返聘的研究生导师原则上不得再继续招收研究生。若研究生导师退休时所指导的研究生仍未毕业,可由其继续指导直至学生毕业,也可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更换研究生导师。
第四十一条 因出差、出国影响研究生指导工作的,应认真安排落实其离校期间对研究生的指导工作。经批准离校1至3个月(含)的,应制定指导工作措施并交学院审批;离校3个月至1 年(含)的,须经研究生院审核后,由学院指定本学科其他研究生导师在其离校期间代行职责;离校1年以上的,不再分配离校当年或次年的招生名额,研究生是否需要更换研究生导师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决定,报研究生院备案。其他因特殊原因离校者,应参照此办法处理。
第八章 研究生导师的职责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导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在科研道德、学术诚信方面以身作则,无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认真了解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执行国家、学校关于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坚持以立德树人、教书育人作为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根本目标,并融入到研究生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知识教育、社会实践教育的各环节,关注研究生心理健康,帮助解决研究生在学习、研究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三)科学公正参与研究生招生宣传、命题阅卷、复试录取等工作,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科学选才。
(四)参与制订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尽快掌握研究生入学时的基础知识、专业技能和身心健康状况等情况,指导研究生制定和落实个人培养计划,协助做好入学教育。
(五)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检查研究生课程学习情况,安排和检查研究生培养环节,协助做好研究生的各项考核工作。
(六)建立良好的导学互动机制,指导研究生参与科研工作,定期与研究生进行学术讨论。支持研究生申报科研课题,支持研究生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和各级学科竞赛。加强研究生科研工作进展情况检查,对研究生学术成果严格把关,杜绝学术不端
行为发生。
(七)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和学位论文写作,定期检查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进展情况,指导研究生保质保量完成学位论文。
(八)协助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等奖励的相关评定工作。协助做好毕业研究生的思想总结、毕业鉴定和就业指导工作。
(九)积极参加新晋研究生导师岗前培训、在岗研究生导师定期培训等活动。
(十)其他应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九章 研究生导师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 在符合学校与学院招生录取管理办法的条件下,研究生导师可参与研究生的选拔录取工作。研究生导师可根据科研项目的需要及可支配经费的情况,在限额内申请招收研究生的数量。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导师可根据培养具体进展情况,提出提前、延期或终止培养计划。对于指导的研究生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学业问题,可根据学校学籍管理文件提出处理建议;可根据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情况作出是否同意答辩或推迟答辩等决定。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导师在学校和学院的支持下,可优先进
行国际学术交流和科研合作。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导师对研究生奖学金评定、“三助”岗位申请、硕博连读申请、研究生出国访学申请以及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申报等,具有建议权及推荐权。
第四十七条 经研究生导师指导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研究生导师有署名权;在研究生导师指导下完成的科研成果,研究生和研究生导师共同拥有知识产权。
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导师可对我校研究生培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研究生教育中所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导师指导的学位论文在各级优秀论文评选活动中获奖者,学校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十条 对于认真履行职责、成绩显著的研究生导师,在评定各级研究生教学成果奖、优秀指导教师等各类奖励活动中予以优先推荐,并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章 转研究生导师管理
第五十一条 研究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得转研究生导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提出申请:
(一)研究生导师因故不能正常履行指导职责的。
(二)因学科专业调整或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需要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或正当理由的。
第五十二条 研究生申请转研究生导师一般应在入学第一
年内办理完相关手续。申请者应填写申请表(附件7),拟转入的研究生导师当年须具备研究生招生资格。
第五十三条 研究生申请转研究生导师,经转入、转出研究生导师及学院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如跨学院申请转研究生导师,转出和转入学院分管领导均须审核同意),提交研究生院审批。
第五十四条 若研究生导师不同意研究生申请,或研究生无研究生导师接收,而研究生确有特殊原因的,可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报告,由学院协调安排研究生导师,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一章申诉与复议
第五十五条 相关单位或个人若对研究生导师资格或招生资格审核工作的过程或结果提出质疑、申诉或异议,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予以受理、初审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实、复议,并以投票表决的方式作出裁决。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闭会期间授权研究生院受理申诉并组织复议。
第五十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受理申诉后即启动复议程序,30个工作日内完成裁决,并将结果送达本人。
第十二章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香港六宝合典资料大全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长理工大研〔2022〕27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