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六宝合典资料大全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中国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达到相应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专业水平的,可按本细则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学位申请基本要求及资格审核
第四条 接受硕士或博士研究生教育,应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专业实践训练,并达到相应要求的,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
第五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员应达到的要求
(一)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 博士学位申请人员应达到的要求
(一)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掌握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三)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在学术研究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在专业实践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
第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学术学位硕士论文须为1篇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论文正文字数原则上不少于3万字,应对研究课题有新见解,其研究成果(学术论点和实验方法等)有一定的学术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能反映硕士学位申请人在本学科掌握的坚实基础理论和系统专门知识,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
(二)专业学位硕士论文应强化应用导向,须与实践紧密结合,可采用调研报告、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文学艺术作品等多种形式,论文正文字数原则上不少于3万字,重在考察学生综合运用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其结果应对实际工作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能反映硕士学位申请人在本专业领域掌握的坚实基础理论和系统专门知识,具有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由硕士研究生
独立完成。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署名不超过两位。硕士研究生用于学术研究(专业实践)和撰写学位论文的时间一般不得少
于1年。
第九条 硕士学位申请的学术成果基本要求
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从事与本学科培养目标相应的科学研究或与本专业领域培养目标相应的专业实践,除按要求撰写完成硕士学位论文外,还应在本学科或本专业领域上取得一定的创新性成果(学术论文、发明专利、专著、标准、规范、科技奖励、竞赛奖励等)。硕士学位申请的学术成果基本要求由各学位点牵头单位在充分听取相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自主确定,报学校审议通过后予以公布。
取得的创新性成果中,学术论文须以香港六宝合典资料大全为第一单位,硕士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或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硕士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发明专利须以香港六宝合典资料大全为第一申请单位,硕士研究生为第一发明人,或指导教师为第一发明人、硕士研究生为第二发明人;其他创新性成果要求硕士研究生第一依托单位为香港六宝合典资料大全。
第十条 博士学位论文或申请博士学位实践成果基本要求
(一)博士学位论文须为1篇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论文正文字数一般为5万至8万字,应对国家经济、社会、文化、科学技术有较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能反映博士学位申请人在本学科或本专业领域掌握的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体现博士学位申请人具有独立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或独立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并在学术研究或专业实践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
(二)实践成果(重大装备、仪器设备、其他硬件产品、软件产品、设计方案、技术标准、其他体现相关专业领域特色的同等水平的实践成果)应包括可展示实体形式和实践成果总结报告书面形式。实践成果总结报告的正文字数一般为5万至8万字,其应是可展示实体形式的书面表达,是对实践成果完成过程的具体描述,是体现博士学位申请人具有独立承担专业实践工作能力的重要诠释。实践成果应面向国家、行业和区域发展需求,应对实际问题进行系统深入研究,提出创新性解决方案,通过实施取得突出成效和重大创新性应用成果,对本专业领域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申请博士学位实践成果的其他具体要求参照各相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发布的“申请学位实践成果基本要求”及培养学院制定的相应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 博士学位论文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由博士研究生独立完成。博士研究生用于学术研究(专业实践)和撰写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总结报告)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二条 博士学位申请的学术成果基本要求
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从事与本学科培养目标相应的科学研究或本专业领域培养目标相应的专业实践,除按要求撰写完成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总结报告)外,还应在本学科或本专业领域上取得一定的创新性成果(学术论文、专著、科技奖励、发明专利、标准、规范等),博士学位申请的学术成果基本要求由各
学位点牵头单位在充分听取相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自主确定,报学校审议通过后予以公布。
取得的创新性成果中,学术论文须以香港六宝合典资料大全为第一单位,博士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或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博士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发明专利须以香港六宝合典资料大全为第一申请单位,博士研究生为第一发明人,或指导教师为第一发明人、博士研究生为第二发明人;其他创新性成果要求博士研究生第一依托单位为香港六宝合典资料大全。
第十三条 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核由研究生院和各培养学院参照各学科或专业领域公布的学术成果基本要求执行,其中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核由培养学院负责,报研究生院备案;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核由研究生院负责(答辩资格审核时研究生需提供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其他形式创新成果的原件供审核人员查阅,非原件的佐证材料和论文录用<拟授权专利>通知上应有指导教师和培养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的签字及相关说明)。资格审核通过者方可申请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一)在校期间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在校期间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在申请学位时仍未被撤销处分的。
(三)在校期间有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
第三章 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
第十五条 博士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人培养计划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达到所规定的总学分,完成博士学位论文撰写工作,经指导教师审定学位论文初稿,即可开展学位论文预答辩。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完成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后,由指导教师聘请5位本学科和相关学科专家组成预答辩委员会(预答辩委员会人员参照答辩委员会的要求组成),对学位论文进行认真审定,并作出可否最后定稿、提交评阅的决定。学位论文预答辩一般安排在正式答辩前3个月内进行。
第十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前10日左右,学位申请人须将学位论文初稿、开题报告、专家对开题报告的论证意见、学位论文中期工作总结报告、学位论文中期检查的评价和建议等提交预答辩委员会成员审阅。
第十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由预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学位申请人除详细介绍学位论文的全部内容外,必须重点对学位论文的创新性、关键性结论进行论证,指导教师应对学位申请人的研究情况作全面介绍。
第十九条 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委员会成员应结合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学位论文中期检查总结报告等材料,对学位论文初稿进行审议,对学位论文在学术研究领域或专业实践领域的创新性及水平,以及学位论文完成的工作量等作出评价。
第二十条 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委员会在学位论文预答辩结束后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如下决议:
(一)合格,同意论文送审。
(二)不合格,全面修改论文,重新预答辩。
第二十一条 预答辩结论为合格,根据预答辩委员会的意见对论文修改完毕,并经指导教师同意,可向研究生院申请学位论文评阅;预答辩结论为不合格,在半年内,根据预答辩委员会的意见全面修改论文,并经指导教师同意,重新进行预答辩。重新预答辩仍不合格,则不再受理预答辩申请,由培养学院协助博士研究生做好退学、博转硕或肄业等工作。
第四章 学位论文评阅
第二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硕士研究生在学位论文撰写完成后,经指导教师同意、资格审核,通过院、校两级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后,方可提请学位论文评阅。指导教师提出评阅意见,再由学校或学院聘请两位专家评阅。涉密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和答辩依据《香港六宝合典资料大全涉密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暂行办法》进行。
(一)研究生院统一按一定比例组织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送审,每篇论文聘请两位专家“双盲”评阅。校级研究生学位论文外审专家评阅结果作为学位论文答辩的重要参考依据,所有被抽检送审的学位论文必须在外审专家评阅结果公布且满足学校相关
答辩要求后方可进行答辩。
学校根据抽检专家评阅结果对学位论文作如下处理:
1.专家评阅结果全部为“同意答辩”的学位论文,则为抽检通过,在答辩前不再进行论文评阅。如有修改意见,须按要求修改,且经指导教师和培养学院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论文答辩。
2.专家评阅结果中有“修改后答辩”的学位论文,须按要求修改,且经指导教师和培养学院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论文答辩。
3.专家评阅结果中有“不同意答辩”的学位论文,一般视为不合格论文,不得参加本批次的论文答辩,经修改后至少推延至下一批次再申请论文答辩,且仍须参加论文“双盲”外审评阅,待评阅结果全部为“同意答辩”后方可申请答辩。
4.若抽检专家评阅结果中有 1 个为“同意答辩”,且另 1 个“不同意答辩”的理由是认为牵涉到学术不端,指导教师对此有
异议;或抽检专家评阅结果中有1个总体评价为“优秀”,另一个总体评价为“不合格(不同意答辩)”, 学生和指导教师均有异议者,可向所在培养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复审申请,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另行组织两位校外专家复评,复评时间一般不少于15 日,复评通过后方可组织答辩。若因复评未能如期参加本批次答辩、学位申请和获得学位者,由研究生自行负责。其他情况均不得申请复议。
(二)未被学校抽中者,由培养学院聘请至少两位具有高级职称或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同行专家对论文进行评阅,且至少
应有1位评阅人是校外专家。论文评阅书由研究生教学干事直接寄出和回收,学位申请人及指导教师不得参与。论文评阅人名单应对学位申请人保密,评阅意见及有关材料应密封传递。论文评阅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5 日。对评阅意见的处理可参照采用校级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专家评阅结果处理方式。
第二十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
博士研究生在学位论文预答辩通过后,经指导教师同意、资格审核,通过院校两级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后,方可提请论文评阅。举行答辩前应聘请5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校外同行专家为论文评阅人,其中省外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二分之一。涉密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和答辩依据《香港六宝合典资料大全涉密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暂行办法》进行。
论文评阅书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寄出和回收,学位申请人及指导教师不得参与。论文应“双盲”评阅,评阅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个月。回收评阅意见不足5份者可继续补充专家评阅,但仍应为“双盲”评阅方式。
博士学位论文盲审意见的处理:
(一)若所有评阅专家论文总体评价均为“优秀”/“良好”,或者4份为“优秀”/“良好”,1份为“一般”,可直接申请答辩。
(二)若有两份及以上评阅专家论文总体评价为“一般”,且无“不合格”(不同意答辩)时,申请人应按照评审意见认真修改学位论文,由培养学院组织两位相同学科(领域)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指导教师除外)对修改完善后的学位论文进行评阅,
两位委员评阅总体评价意见均为“良好”及以上,并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方可申请答辩。
(三)若有1位评阅专家论文总体评价为“不合格(不同意答辩)”时,根据情况作如下处理:
1.若其他3 份及以上论文评阅专家论文总体评价均为“优秀”,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另送1位校外专家盲审,专家评阅总体评价为“良好”及以上方可申请答辩。
2.学位申请人员认为专家意见属于学术争议,且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另送两位校外专家盲审。两位专家评阅总体评价均为“良好”及以上方可申请答辩。
不满足以上1、2 条件者,不能组织答辩,须修改或补充论文3个月后重新送审。
(四)若有两位及以上评阅专家论文总体评价为“不合格(不同意答辩)”时,不能组织答辩,博士研究生须修改或补充论文6个月后重新送审。
(五)论文重新送审评阅结果仍未达到学校答辩要求者,原则上须重新开题,重新撰写学位论文。
(六)凡评阅专家认为创新性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即《博士学位论文专家评阅书》“论文总体评价”中“论文成果的创新性”<总分60分>的评分不及格,B<36分),学位论文按“不合格”处理。
(七)若评阅专家建议“修改后答辩”或在论文评语中指出论文不足之处并建议进行修改时,博士研究生须根据专家意
见修改完善论文并提供修改说明,经指导教师和培养学院审查通过后方可参加答辩。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时应重点审查提交上会的各博士学位论文是否修改到位,并认真研究是否建议授予其学位。
第五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通过学位论文评阅后,方可进行论文答辩。
第二十五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
(一)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由指导教师或培养学院提出,答辩委员会一般由3~5名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正、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一般应有外单位的专家,其中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答辩委员会中应有1名外单位行业专家。申请人的指导教师可参加答辩委员会,但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由本校相同或相近学科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或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担任。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答辩秘书(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1名。
(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由指导教师提出建议,经培养学院负责人签字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办公室备案。答辩委员会应由5~7 名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两名(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答辩委员会校外专家应为行业专家),博
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人数应不少于总人数三分之二。申请人的指导教师可参加答辩委员会,但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由本校相同或者相近学科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担任。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答辩秘书(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1名。
第二十六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职责
答辩委员会委员在参加答辩前必须先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表决。未出席论文答辩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全体委员需认真审核,慎重考虑,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若通过答辩的学位论文在上级部门论文抽检中结论为不合格,校内委员需视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对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可在1 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1次。若答辩委员会未通过修改论文、重新举行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未通过,以后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认为学位申请人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水平,且学位申请人尚未获得过本单位该学科、专业硕士学位的,经学位申请人同意,可以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秘书职责
答辩秘书协助办理答辩有关事宜,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并对答辩过程中委员的提问、论文作者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作详细记录。答辩秘书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学位论文答辩会程序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或答辩秘书宣布答辩委员会主席、委员和秘书名单,并简要介绍参加答辩人员情况(如指导教师在现场,则由指导教师介绍学位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并宣布答辩开始。
(三)学位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其中硕士学位申请人一般不少于30分钟,博士学位申请人一般不少于40分钟)。
(四)答辩秘书宣读学位论文评阅人询问学位申请人的问题,由学位申请人回答(评阅人询问的问题,一般在答辩前告知学位申请人)。
(五)答辩委员会委员及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提出问题,由学位申请人回答。
(六)回答问题结束,休会。
(七)答辩委员会举行闭门会议,对学位论文的水平和学位申请人的答辩情况进行决议,对是否授予硕士、博士学位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讨论确定答辩委员会决议并由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
(八)复会,答辩秘书代表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表决结果和答辩委员会决议。
(九)主席宣布论文答辩会结束。
学位论文答辩应严格按照以上程序进行,并于答辩会召开前5日在培养学院网站发布答辩公告。答辩公告应包含答辩委员会名单、参加论文答辩学生名单、论文题目以及具体时间地点安排,每场答辩会答辩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人。
第二十九条 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除有保密要求外,一般应公开举行。答辩会要有详细记录,原始书面记录由各培养学院保管备查,两年后方可销毁。经审查同意申请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1次的有关各种材料,由培养学院保存,留作以后答辩时参考。
第三十条 硕士、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工作,一般于每年3月至5月和9月至11月集中组织进行。对有特殊原因需单独进行的,由学位申请人及指导教师提出申请,培养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六章 学位申请与学位授予
第三十一条 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员应在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及时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学位申请相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前召开全体会议,按照学校、培养学院相关学位授予标准,对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核,综合评价,作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
未出席学位评审会议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不得采取通讯投票方式或请他人代投票。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结束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以下材料:
(一)建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纸质版和电子版。
(二)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纸质版和电子版。
(三)学位申请材料。
(四)需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的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应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召开前5 日送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全体会议,审批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硕士、博士学位申请及相关材料,并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
未出席学位评审会议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不得采取通讯投票方式或请他人代投票。
硕士、博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公布并颁发学位证书,其中对博士学位获得者需经3个月公示期且无异议方可颁发学位证书。授予学位日期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日期为准。
第三十四条 撤销学位
对于已授予的学位,若存在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
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入学资格,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等严重违反学位法规定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作出撤销学位决定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将撤销学位决定上报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除名。
(二)通知被撤销学位者并追回学位证书。
(三)通知被撤销学位者所在单位,将撤销学位决定归入其档案。
(四)通知有关存放学位论文的单位(图书馆、档案馆等),不再陈列被撤销学位者的学位论文。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的学位材料由研究生所属培养学院提交至学校档案馆归档。
第三十六条 采用实践成果申请专业学位的基本流程,参考申请学术学位的相关程序。
第三十七条 在我校学习的来华留学研究生申请学位时应满足《香港六宝合典资料大全来华留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实施办法》和各培养学院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的有关学位授予条件,其学位申请程序按照本细则办理。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香港六宝合典资料大全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长理工大研〔2022〕25 号)同时废止。